
什么是事物所?我理解的很浅薄,通过律师朋友和做建筑行业的朋友了解了一些运作的形式。整理出来大概就是:事物所是在推行行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制度后产生的一种商业服务规模公司的一种制度模式。业务精干,经营范围和资质比较专一。通俗点说,事物所是有执业资格的合伙人合伙成立的公司形式。
莫非事物所只是单纯的公司表现形式吗?我不是工商人员,但就我所了解的相关法规不是这样简单。对于所谓的事物所形式,有一点是强调再强调的就是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这或许是没有工业设计师和平面设计师事物所的原因之一?)注意,是”执”业,不是”职”业。
事物所的组织构成如何呢?对建筑师事物所、律师事物所、会计师事物所来讲有什么不同?除了经营范围不同之外,我发现金字塔式的组织构成基本上来讲都差不太多,事物所的组织构成是以合伙人为主,下面还会有一些具有从业资质的相关人员,再下面有底层的相关工作人员构成。去年底我因为合同的问题连续见到了两个律师朋友,一个在北京也算是知名的律师了,他在事物所是合伙人之一,下面还有很多律师,生活品质确实很高;另一位,马上要去一家国际著名的事物所,他向我解释说他的职位只是律师助理(尽管他的学位很高),再做一、二年能够成为事物所的律师。这是个很好的激励机制,每个人只要能力足够,资历足够都会感到前景的广阔。
对于事物所具体的经营管理模式, 以严嘉慧的文章《漫谈在美国做建筑师》里提到的美国建筑师事物所为例:
建筑师事务所为例按性质区分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建筑界的知名建筑师,有自身建筑的风格与特点,其客户主要是看重建筑师个人的名气。
二类是我们所说的合伙人制度(Partnership),合伙人之间以信任为合作基本,在设计和理论风格上有相近之处。
合伙人往往是几个有共同志向、有相近建筑设计准则、互相信任的建筑师联合创业。事务所以合伙人的姓氏命名,共同享用资源和成果并承担责任。最终以事物所的名义呈现设计。合伙人的数量一般不限,各自除了自身的项目外,在事物所的运作上也各有侧重。同时还会有更多的设计师雇员,合伙人的设计收费标准要比普通设计师高出三倍。
对项目来说,很大程度上还是甲方委托,在美国,甲方选择事物所是根据它在业界的口碑(Words of mouth)、作品集(Portfolio)、实例和面试。也有进行设计邀标的,但底标的费用很底,使得很多事物所对竟标大的项目相对感兴趣一些。
如果合伙人退休,一般是丛内部提拔合伙人(Partner),建筑师如工作年限到达一定限度可被提拔成助理合伙人(Associate)。一般情况下来讲,最终成为合伙人的往往是已在公司供职近20年。一个合伙人大约能领导15个左右的建筑师。
资金的分配形式也是事物所的一个主要特点,资金全部在公司账目内部流动,每个项目除去人工和其他运作成本外,利润的这一部分累计起来,年终抽出部分分红。合伙人与助理合伙人都可享受分红。
建筑师事物所的具体工作流程,文章里讲到:CBT(Childs Bertman Tseckares Inc. )拿到合同定金之后开始设计。老板首先对项目出一个非常初步的概念,经常是手绘的很简单的线条的草图。建筑师分别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将项目进行下去。手绘的草图交给设计师(designer)深化,变成可行的方案。设计师需要非常默契的理解老板的设计风格和草图所表示的内容,同时还要和甲方交流,使方案深化。甲方会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但修改的内容不会超出设计任务书的范畴。(否则就要付额外的设计费了!) 设计师不断完善方案,直到甲方认可为止。这样,初步方案设计(Schematic Design)就算结束。
从上面来看,事物所的模式是否能够可行,并不单单是一个执业资格的问题。它涉及到太多的市场环境、体制问题、个体素质、设计发展水平等等的制约。如果不是很多盲从者搅乱了市场秩序、如果不是有一个有效的机制制约合伙人的行为,如果从业人员急功近利没有职业道德、如果全民的设计认知水平整体提高……我想建立这样一种设计师的合作平台还只能实说空话(当然是指在国内,美国五星设计公司就是合伙人形式但是是独立工作)。
刚刚在网上也谷歌了一些“设计事物所”的存在,除去建筑行业不谈,如果也是以合伙人形式存在着的话,真诚的祝愿各位能够坚持,完善自身,志存高远。因为我的经历使我相信,能做好着实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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